59 關於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行之一種保全程序
(B)對於附條件之債權,亦得聲請假扣押
(C)兩造間有仲裁協議,債權人為假扣押之執行後,就本案請求尚未起訴但已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命債權人起訴
(D)債權人得向法院陳明,如釋明不足願以擔保代替假扣押必要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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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8), C(339), D(83), E(0) #788471

詳解 (共 4 筆)

#1436462

B民訴第522條(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D民訴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C民訴529條: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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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057
C)兩造間有仲裁協議,債權人為假扣押之執行後,就本案請求尚未起訴但已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命債權人起訴 ->未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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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046
529 I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529II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二.....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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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6616
(A)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行之一種保全程序(O)
(B)對於附條件之債權,亦得聲請假扣押(O)
(C)兩造間有仲裁協議,債權人為假扣押之執行後,就本案請求尚未起訴但已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命債權人起訴(X;已開始仲裁程序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故不用聲請法院命債權人起訴)
(D)債權人得向法院陳明,如釋明不足願以擔保代替假扣押必要之釋明(O)

民事訴訟法 第 522 條 (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29 條 (撤銷假扣押原因①-未依期起訴)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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