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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078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078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59 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甲於訴訟中主 張其與乙訂有違約金之約定,且有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交付貨物遲延,乙應賠償其所受損害 800 萬 元,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乙於訴訟中主張其確曾與甲訂立買賣契約,但無遲延交付貨物, 且所訂立之違約金約定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而非懲罰性違約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是否有締結買賣契約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B)違約金之性質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或懲罰性違約金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C)乙是否有交貨遲延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D)甲、乙是否有違約金之合意為本件訴訟之法律上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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