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據《學生輔導法》,某國中有 33 班,應編制幾位專任輔導教師?
(A)1 位
(B)2 位
(C)3 位
(D)4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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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582), C(581), D(5), E(0) #868142
統計: A(91), B(582), C(581), D(5), E(0) #868142
詳解 (共 10 筆)
#3277398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0條:
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1-15班:1人
16-30班:2人
31-45班:3人
15
0
#1302323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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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80638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
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
,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
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8
0
#1115991
新法規定,中小學每校至少應設1名輔導教師,國小超過24班,每24班再增設1人;國中超過15班,每超過15班再增設1人;高中職超過12班,每12班再增設1人。
以這樣來說我覺得應該要3位吧,2位的話多3個班要誰負責?
7
0
#1615944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 )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5
2
#1297336
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內容 應該要3位才對
4
0
#1153067
當然就是那2位輔導教師了~
換句話說 某一國小假如是47班 也是只有一位專任輔導教師
某國中是29班也是只有一位專任輔導教師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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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1693
104年 - 104年 - 中區國中輔導活動#23163 #23163 --1題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因此33班,應編制三位專任輔導教師!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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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334
第 11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如下 : 一、國民小學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 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國民中學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 ,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三、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 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項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之普通班(包 括實用技能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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