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國人為從事農牧經營之投資,欲取得我國土地,依土地法
規定應先經那一個機關同意?
(A)中央地政機關
(B)外交部
(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D)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出處:土地法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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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4), B(91), C(6861), D(1108), E(0) #1775849
統計: A(604), B(91), C(6861), D(1108), E(0) #1775849
詳解 (共 4 筆)
#3795129
第19 條 (外人租購土地用途之限制)
I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II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I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II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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