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最新修訂「國民教育法」第10 條之規定,對於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1)國民中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2)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3)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A)13
(B)23
(C)14
(D)24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A)13
(B)23
(C)14
(D)24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8), B(468), C(858), D(3552), E(0) #205008
統計: A(248), B(468), C(858), D(3552), E(0) #205008
詳解 (共 10 筆)
#175134
第十條(學校組織編制)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
|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
|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
|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
|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
129
2
#3309819
| 法規名稱: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70 年 01 月 28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
第 3 條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 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第 4 條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n 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12
0
#357929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7
0
#1363204
小學才是24~~看太快
4
3
#363184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名 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第四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
班增置一人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名 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第四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
班增置一人
4
1
#857141
(1)改成國民小學(3)改成101.8.1
1
3
#5802659
1
0
#6352262
112.12.18修法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