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7841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78419

年份:108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60 某甲提起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後,提出再抗告。 關於再抗告合法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合法。為保障訴訟權,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皆應容許被告提出再抗告
(B)合法。甲之抗告遭駁回後,性質上等同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應容許提出再抗告
(C)不合法。針對駁回自訴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亦不得提出再抗告
(D)不合法。再抗告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甲之情況非屬法律列舉得再抗告事由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推薦的詳解#3556066
未解鎖
第 404 條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
(共 3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