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
(B)證據保全不得於起訴後為之
(C)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但
不必記載訴訟標的
(D)對於證據保全聲請之准駁裁定,均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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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33), C(539), D(220), E(0) #2429918
統計: A(72), B(33), C(539), D(220), E(0) #2429918
詳解 (共 3 筆)
#5017628
(A)證據保全之相對人,以訴訟中之對造為限 沒有這個規定
(B)證據保全不得於起訴後為之
第 369 條:
I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II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C)證據保全之聲請狀,應記載「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但不必記載訴訟標的
第 370 條
I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II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D)對於證據保全聲請之准駁裁定,均得提起抗告
第 371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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