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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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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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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3年 - 93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8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3年 - 93 警察、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08
年份:
93年
科目:
公職◆憲法
63.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為警察對人實施臨檢勤務時,所不得作為者?
(A)現場實施臨檢
(B)人之身份查明後,任其自由離去
(C)人之身份查明後,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進行盤查
(D)對受臨檢者,出示表明其為臨檢執行人員之證件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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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syuan
2018/06/21
私人筆記#870544
未解鎖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
(共 1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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