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承攬人對定作人訴請給付報酬金事件,為了整理工程有無瑕疵之爭點,得由法院依職權將事件移 付調解
(B)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之訴訟事件,法院亦得依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C)訴訟事件經法院移付調解者,於調解成立後,當事人主張其有無效之原因時得請求繼續審判
(D)在離婚協議無效確認訴訟事件,如經兩造同意得為兩次以上之移付調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7), B(154), C(186), D(199), E(0) #2980683
統計: A(397), B(154), C(186), D(199), E(0) #2980683
詳解 (共 5 筆)
#6167725
關於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ㅤㅤ
(A)在承攬人對定作人訴請給付報酬金事件,為了整理工程有無瑕疵之爭點,得由法院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B)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之訴訟事件,法院亦得依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民事訴訟法 第420-1條
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ㅤㅤ
(C)訴訟事件經法院移付調解者,於調解成立後,當事人主張其有無效之原因時得請求繼續審判✅
民事訴訟法 第420-1 條
II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IV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II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ㅤㅤ
(D)在離婚協議無效確認訴訟事件,如經兩造同意得為兩次以上之移付調解✅
家事事件法 第29條
I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調解功能,應許法院於裁判程序開始後,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例如裁判程序進行中,法院經由整理爭點或調查證據,澈底了解當事人間爭議之所在後,勸導成立調解之機會提高,即有必要移付調解。惟因裁判程序開始後之調解,耗費司法資源,適用範圍不宜太寬,移付調解原則上僅限一次,以免因移付情形浮濫而延滯訴訟或非訟程序之進行,僅在兩造當事人合意且法院亦認有必要時,始無次數限制,以增加程序選擇之機會。
23
0
#5892914
(A)民訴420-1第一項
(B)民訴463準用420-1第一項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