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A)基地所有權人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C)其他住戶
(D)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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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15), C(9), D(528), E(0) #3219550

詳解 (共 1 筆)

#610058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4 條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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