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
人為管理負責人
(B)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
廈之管理負責人
(C)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D)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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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221), C(2281), D(314), E(0) #294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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