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注不合又合意離婚,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在路上甲與丁發生口角,丁持刀剌甲,甲經急救未死,丙在場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了殺人未遂,在審判中以下陳述何者正確?
(A)爲發現眞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
(B)爲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但無需具結陳述
(C)丙因爲曾爲甲二親等之姻親,得拒絕證言
(D)丙是否得拒絕證言,由法官裁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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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20), C(61), D(6), E(0) #91549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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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丁刺傷,他是被害人,不是被告,如果換成甲持刀刺丁,甲變被告,丙的證人身分就是曾為二親等內姻親,得拒絕證言。

刑訴第180條(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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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161
(A)爲發現眞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O;甲是「被害人」,非被告或自訴人)
(B)爲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但無需具結陳述(X)
(C)丙因爲曾爲甲二親等之姻親,得拒絕證言(X)
(D)丙是否得拒絕證言,由法官裁量之(X)

刑事訴訟法 第 180 條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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