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甲與乙訂有婚約,在甲被訴侵占的審判中,乙是否得拒絕證言?
(A)乙與甲僅訂有婚約,仍需具結作證具實陳述,以求發現眞實
(B)乙與甲訂有婚約,得拒絕證言
(C)由法官裁量之
(D)若法宮斟酌具體個案,覺得乙之證言極爲重要,乙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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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98), C(10), D(36), E(0) #91549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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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180條(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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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070
(A)乙與甲僅訂有婚約,仍需具結作證具實陳述,以求發現眞實(X)
(B)乙與甲訂有婚約,得拒絕證言(O;甲為被告)
(C)由法官裁量之(X)
(D)若法宮斟酌具體個案,覺得乙之證言極爲重要,乙不得拒絕證言(X)

刑事訴訟法 第 180 條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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