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
之要求?
(A)檢察官於任職期間,可以參加政黨,但不可以參加政治活動
(B)檢察官於下班且非執行公務時間,在不表明其為檢察官身分下,可以為公職候選人之選舉活動站
台助選
(C)檢察官一樣擁有憲法保障之參政權,任職期間可先登記參選公職人員選舉,但當選後即應立刻辭
去檢察官職務
(D)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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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5), C(57), D(678), E(0) #2049435
統計: A(160), B(15), C(57), D(678), E(0) #2049435
詳解 (共 2 筆)
#3712607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一項 |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
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
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 政資源為其他協助。 法官法第 15 條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 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 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 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本法第十五條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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