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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078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078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68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元,法院依應適用之 訴訟程序審理後,認甲之請求全部有理由,乃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北地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不記載判決理由,並無不合法
(B)臺北地院就訴訟費用所為判決,除了命負擔之對象及比例外,必須確定其費用額
(C)本件判決不論原告甲有無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臺北地院均應依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
(D)若乙對本件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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