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在甲被訴殺人罪的審判,若法院經必要之調査,所獲得之證據,證明殺人者非甲而係另有他人,下列敍述何者爲正確?
(A)法院有義務査明何人爲犯罪者
(B)法院應爲被吿無罪之判決
(C)法院應將案件發回檢察官繼續調查
(D)法院應曉明檢察官撤回起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 B(1228), C(221), D(50), E(0) #915492

詳解 (共 4 筆)

#1308525
刑訴的題目
5
1
#1308530
由公職◆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刑事訴訟...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1
#6790822

(A)法院並未義務必須查明犯罪者是誰,而是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若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或檢察官無法說服法院被告有罪時,法院應為被告無罪的判決。被告的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舉證責任。

法院應在「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或「行為不罰」時作出無罪判決,這是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的規定。

(c)法官不得直接將案件「發回」檢察官繼續調查,此為上級檢察長在接受再議時的職權,若偵查有明顯疏漏且尚未完備時,得將案件發回原檢察官或改分其他檢察官繼續調查。 

(D)檢察官撤回起訴是指,檢察官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如果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的情況時,可以依法撤回已經提起的公訴。 這需要檢察官提出書面撤回書並敘述理由。

法院與檢察官的關係

法院與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各有其職權,法院審理案件,檢察官負責起訴。

法院若認為案件不適合審理或訴訟條件不足,會判決不受理。

法院不能「請」檢察官撤回起訴,因為起訴是檢察官依職權進行的公訴,並非法院可以主導的行為。 

1
0
#7195118

簡單扼要。

在審判中,法院僅依現有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罪。若證據證明被告甲並非殺人者,法院必須依「證據裁判原則」判決被告無罪,不會負責找出真正的兇手或將案件退回檢察官。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