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律師之執行職務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A)擔任詐欺罪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人,與被告約定若獲無罪判決,以詐欺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後酬
(B)代理原告起訴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約定若勝訴,原告應以該不動產價值之十分之一作為後酬
(C)代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在訴訟進行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
(D)代理妻起訴同時請求離婚及離婚後之剩餘財產,並約定全部勝訴後,以法院判決剩餘財產金額之百 分之十作為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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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23), C(123), D(125), E(0) #3289199
統計: A(17), B(423), C(123), D(125), E(0) #3289199
詳解 (共 5 筆)
#6553261
律師倫理規範 第三十九條
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A) 擔任詐欺罪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人,與被告約定若獲無罪判決,以詐欺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後酬 → 刑事案件,不可約定後酬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A) 擔任詐欺罪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人,與被告約定若獲無罪判決,以詐欺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後酬 → 刑事案件,不可約定後酬
(D) 代理妻起訴同時請求離婚及離婚後之剩餘財產,並約定全部勝訴後,以法院判決剩餘財產金額之百 分之十作為後酬 → 需「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之夫妻財產相關請求才能約定報酬,同時請求離婚之訴不符合此例外
律師倫理規範 第四十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律師倫理規範 第四十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C) 代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在訴訟進行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 → 案件尚未終結,不可受讓系爭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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