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火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決議重建時,重建建造執照之申請名義,由下列何者決定之?
(A)管理負責人
(B)地方主管機關
(C)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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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54), C(66), D(573), E(0) #3219553
統計: A(94), B(54), C(66), D(573), E(0) #3219553
詳解 (共 2 筆)
#6563661
第 14 條
1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 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 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2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3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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