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人民聲請釋憲主張行政訴訟法上關於訴願前置主義之規定,係對於訴訟權之不必要限制,違憲。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制度使行政機關得以自我審查,導致司法權無法審理行政機關決定之合法性,違反權力分立及制 衡原則
(B)行政訴訟是否採訴願前置主義,完全屬於立法者之形成自由,與訴訟權之保障無涉
(C)訴願審查行政權決定之合法性及適當性,程序較法院審判程序嚴謹,符合訴訟權之意旨
(D)訴願程序可減輕行政法院負擔,行政訴訟採行一定之訴願前置主義,未違反訴訟權保障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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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403), C(920), D(3646), E(0) #2064381

詳解 (共 8 筆)

#3753506

訴願之先行程序,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所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訴願先行程序與行政訴訟中撤銷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所採「訴願前置原則」內涵有所不同,而後者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前,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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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9021

選項A,不違反分立制衡原則
選項B,保障訴訟權
選項C,符合行政自我省察意旨
選項D,減輕法院負擔,這什麼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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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7046
訴願前置主義「即提出訴訟之前,須先經訴願...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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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5625

受刑人申訴之客體,並不限於行政處分,而也包括各類管 理措施。後者多為事實上行為,且會包括許多本就無法尋求法 院救濟的事項(如單純妥當性爭議等),原本就只能以行政機關 (監獄)內部的申訴程序處理。加上監獄屬於封閉性空間,有 其管理上的特殊性。在現行制度下,任何受刑人之訴訟書狀, 都仍須經過監獄之檢查、閱讀才可能送出。既然監獄必然會知 悉受刑人對何事項不服及其理由,則讓監獄先審理申訴,一方 面可以讓監獄發揮專業能力,並有自我修正機會;另方面可減 少訟源,從而減輕法院之案件負擔。又在現實上,如果申訴程 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又不可能根本廢除訴願前置主義,則 在現行行政救濟程序的架構下,不如先承認申訴相當於訴願的 地位,如此反而是相對有利於受刑人權利救濟的務實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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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916

訴願前置主義目的:
(1) 給予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的機會(依法行政)。
(2) 訴訟經濟

資料來源:
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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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451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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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5619

美國在 1996 年制定 Prison Litigation Reform Act (PLRA),對於受刑人之向法院起 訴,增加了應先窮盡行政內部救濟程序(exhaustion of available administrative remedies)的要求,採取了類似我國的訴願前置主義,可說是一般訴訟要件的例 外。”No action shall be brought with respect to prison conditions under section 1983 of this title, or any other Federal law, by a prisoner confined in any jail, prison, or other correctional facility until such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as are available are exhausted.” 42 U.S. Code § 1997e(a) (last amended Mar. 7, 2013). 其主要考量及目的也是在減少 受刑人之濫訴,並對抗許多法官之過度同情受刑人。另外也希望借重監獄的專業 管理能力,先行自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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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7590

C應該是錯在法院程序比較嚴謹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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