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B)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C)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D)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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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34), C(550), D(2742), E(0) #3295777
統計: A(34), B(134), C(550), D(2742), E(0) #3295777
詳解 (共 7 筆)
#6200336
司法院釋字第640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第3項:「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第3項:「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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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364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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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281
收稅 減稅:法
細節執行方法:授權(也就是考到爛掉哪幾個以外的部分
特別公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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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427
釋字703
理由書節錄: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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