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寄件人之國際包裹因海關不准出口而退還者,其已付郵資:
(A)完全退還
(B)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餘額退還
(C)扣除國內包裹往返資費之一半,餘額退還
(D)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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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845), C(71), D(217), E(0) #685010

詳解 (共 1 筆)

#1177052
郵務營業規章第五十四條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包裹,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退還寄件人。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退還寄件人。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際包裹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包裹尚在原寄郵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免付撤回費。 
二、相關包裹已寄發,但尚在我國境內郵局,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應付撤回費。 
三、包裹已離開我國郵政互換局,於未投遞前,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資費,不予退還,並應付撤回費。 
前二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包裹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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