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關於第二審法院得否將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原告甲妻列乙夫為被告,請求家事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並移轉 A 屋所有權登記之事件,兩造於 第一審訴訟程序均未抗辯受訴法院不得為審判,經本案判決而提起合法上訴後,受理上訴之第二審 法院得依職權以原法院不得為審判為理由,逕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
(B)原告依第一審法院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而兩造均未對該裁定為抗告,於原告受 本案判決全部勝訴,經被告提起上訴後,受理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所命繳納之裁判費有不足 時,須將原判決廢棄並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由第一審法院定期命原告補正
(C)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簡易訴訟事件而作成本案判決後,經當事人上訴於第二 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地方法院簡易庭重新適用簡易程序為本案審理
(D)地方法院獨任法官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通常訴訟事件,兩造就本案請求有無理由為攻擊防禦而 作成本案判決後,經當事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不得以原審法院適用程序錯誤為由, 將該事件發回地方法院重新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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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可參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