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如何裁判?
(A)自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B)論知不受理之判決
(C)諭知免訴之判決
(D)諭知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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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529), C(11), D(13), E(0) #915494

詳解 (共 4 筆)

#1435814

自訴不受理判決:

329條第2項自訴人逾期未委任律師331自訴代理人(律師)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334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訴343準用303(自訴準用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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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1373
刑事訴訟法 第 334 條 (不受理判決)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自律自理一>自訴要委任律師,不得自訴諭知不受理之判决。

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 第 8 條 (管轄競合)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329 條 (諭知不受理判決-未委任代理人)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331 條 (諭知不受理判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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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938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0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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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619
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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