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關於律師與法院及司法人員之間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不得惡意詆毀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
(B)律師應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及實現司法正義
(C)律師應扮演監督法官及檢察官的角色,積極參與法官評鑑及檢察官評鑑
(D)地方法院法官得依職權將應付懲戒之律師直接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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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3), C(245), D(624), E(0) #2049438

詳解 (共 4 筆)

#3712627

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 

  責任。第二十一條

律師應積極參與律師公會或其他機關團體所辦理之法官及檢察官評鑑。

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 予舉發。

律師法第 40 條
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
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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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6247
律師法109年1月新法修正第76條律師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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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493
律師應付懲戒或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下列機關、團體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對在其轄區執行職務之律師為之。
二、地方律師公會就所屬會員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之。
三、全國律師聯合會就所屬個人會員依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決議為之。
律師因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事務應付懲戒者,中央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範圍,於必要時,得逕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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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6155
律師應付懲戒或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下列機關、團體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對在其轄區執行職務之律師為之。
二、地方律師公會就所屬會員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之。
三、全國律師聯合會就所屬個人會員依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決議為之。
律師因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事務應付懲戒者,中央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範圍,於必要時,得逕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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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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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題,答案(D)是錯誤的,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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