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
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 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非屬訴之變更,應屬合法
(B)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C)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原判決廢棄
(D)甲如徵得丙及乙之同意,得在第二審主張系爭名畫係遭丙放火燒毀,而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
統計: A(134), B(39), C(282), D(492), E(0) #2980688
詳解 (共 7 筆)
補充(D)
甲欲在第二審使追加丙為被告,此將嚴重侵害丙之審級利益,因丙於第一審時未被賦予攻防機會,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庭決議:「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
何謂對丙之審級利益無重大影響→參學說見解(許士宦 師):得其(丙)同意為此追加或變更,即可認定其捨棄審級利益,否則不可逕依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由,逕許原告將非第一審當事人之第三人於第二審追加或變更為被告。
(A)錯誤,甲於第二審程序中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事由,該請求係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故自屬訴之變更,亦無違誤,俾臻適法。
(B)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依題所示,乙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甲此時為被上訴人,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訴之變更,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廢棄原判決(交付畫),甲於第二審法院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予以駁回。(PS:通常是直接廢棄原判決,再者,廢棄原判決時之處置,原則上二審應依其所得訴訟資料自為判決,例外之狀況下則須為發回判決,或移送判決。不會有什麼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C)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依題所示,乙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甲此時為被上訴人,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為訴之變更,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廢棄原判決(交付畫),甲於第二審法院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有理由。(PS:要注意不可以只寫廢棄原判決!)
(D)正確,甲於第二審主張系爭名畫係遭丙放火燒毀,而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似乎即便沒有得到他造的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由,該訴之追加係基於基礎事實同一者,自可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但依照實務之見解,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同法第446條第一項適用第255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依題所示,如果乙丙都同意了,對於他們的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應該是無重大影響,因此得在第二審主張系爭名畫係遭丙放火燒毀,而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
依照106年第13次決議,決議採丙說
可以知道如果得原被告及被追加人同意,即無妨礙防禦權並對其保障無重大影響,故D選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