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為駁回被告上訴之判決後,被告得聲請法院核定甲之第三審律師酬金,以作為確定訴訟費用 額之依據
(B)原告於第三審雖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因其為被上訴人,依法非必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可,其支 出之乙律師酬金,非為訴訟費用,自不得聲請法院核定
(C)當事人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法院縱認委任契約書為真,亦不受其上所載報酬數額之拘 束,但不可核定更多
(D)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核定,關涉訴訟費用之計算,故應由第一審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一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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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86), C(456), D(54), E(0) #2980689
統計: A(320), B(86), C(456), D(54), E(0) #2980689
詳解 (共 7 筆)
#5746298
(A)錯誤,依實務之見解,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目的在於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則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按題所示,依確定之終局判決,被告之上訴遭到駁回,此時聲請法院核定律師甲之第三審律師酬金,並無實益,故不應予准許。(PS:要注意題目是說確定終局判決唷!)
(B)錯誤,可參酌上開之實務見解,原告於第三審雖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因其為被上訴人,依法非必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可,其支出之乙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亦不必聲請法院核定。(PS:要注意題目是說確定終局判決唷!而且又不是你負擔,為何要多此一舉聲請法院核定XD)
(C)相對正確,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仍須參酌但書之規定(不過這種情況很少XD),本選項大致上符合規定,故相對正確。
(D)錯誤,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三條之規定,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從而可以得知應由第三審法院核定,本選項並不符合規定,故錯誤。
(D)錯誤,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三條之規定,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從而可以得知應由第三審法院核定,本選項並不符合規定,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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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865
壹、九十八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民二庭提案: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向本院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應否准許?
乙說(否定說):民二庭提案: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向本院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應否准許?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目的在於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則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
決議: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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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為法律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乃防衛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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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九十三年民議字第五號提案
決議:
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
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
採甲說,文字修正如下:
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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