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為駁回被告上訴之判決後,被告得聲請法院核定甲之第三審律師酬金,以作為確定訴訟費用 額之依據
(B)原告於第三審雖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因其為被上訴人,依法非必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可,其支 出之乙律師酬金,非為訴訟費用,自不得聲請法院核定
(C)當事人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法院縱認委任契約書為真,亦不受其上所載報酬數額之拘 束,但不可核定更多
(D)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核定,關涉訴訟費用之計算,故應由第一審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一併核定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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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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