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以下哪種樣態非《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之校園性別事件?
(A)性侵害
(B)性霸凌
(C)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D)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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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6), C(142), D(360), E(0) #3244437
統計: A(17), B(26), C(142), D(360), E(0) #3244437
詳解 (共 3 筆)
#641552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進行數次部分條文的修正,最近一次為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前述行為的被害人皆為受到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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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010
性剝削需配合司法處理
但也可能觸犯校園性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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