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各該判決之原第二、三審法院分別管轄
(B)對於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C)在有關認領子女事件之家事調解程序,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且對於事實並無爭執,乃合 意聲請家事法院為本案裁定,此項裁定經確定者,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D)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發現未經斟酌 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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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41), C(113), D(594), E(0) #2980691

詳解 (共 3 筆)

#5613201
A 第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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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民事訴訟法 第 49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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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499
Ⅰ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Ⅱ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A.(錯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非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專屬上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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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誤)家事事件法無特別再審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參家事法51條: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C.(錯誤)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參家事法35條:Ⅰ.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Ⅱ.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家事法33條第一項: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        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D.(正確)屬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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