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關於甲律師執行職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聘僱的助理延誤受任事件的上訴期間,造成委任人的損害,甲毋須負責
(B)甲於處理受任的事件中,教唆證人於作證時不為真實之陳述,甲未違反律師倫理
(C)甲於訴訟進行中,因疏忽未提出對委任人有利之證據,而造成委任人敗訴,甲毋須負責
(D)甲於案件進行中,對於身為刑事被告之委任人的陳述,雖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仍將之提出,不違
反律師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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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3), C(108), D(734), E(0) #2049442
統計: A(27), B(13), C(108), D(734), E(0) #2049442
詳解 (共 1 筆)
#3712646
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
並作適當之準備。
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
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忠實蒐求證據、探究案情,並得在訴訟程序
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
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
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
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
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律師得向證
人說明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
、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
告之陳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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