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
(A)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 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
(B)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抗告,所 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C)抗告法院因抗告人未依法預納抗告裁判費,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D)本案訴訟為請求給付票款 10 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 定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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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6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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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抗告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