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3條第3項規定,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
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違反者之罰則為下列何者?
(A)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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