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3條第3項規定,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 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違反者之罰則為下列何者?
(A)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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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5), B(644), C(128), D(69), E(0) #1530153

詳解 (共 6 筆)

#2347496
提醒大家,獸醫師考的法規如果沒有"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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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343
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7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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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6345
樓上小小囉嗦一下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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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097

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

  • 上市前,經檢驗未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規定,將動物或其產品移動、轉讓或供屠宰、為食用而加工或食用。
  • 動物用或人用藥品原料藥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1年內再犯者: 50萬-250萬元罰鍰)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

  • 上市前,經檢驗含有特定動物用禁藥的禽畜、水產類動物移動、轉讓或供屠宰、為食用而加工或食用。
  • 動物用偽藥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動物用禁藥來歷不明之動物用藥品製劑人用藥品製劑 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1年內再犯者: 50萬-250萬元罰鍰)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飼料製造業者
  • 動物用偽藥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動物用禁藥來歷不明之動物用藥品製劑人用藥品製劑 動物用或人用藥品原料藥 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1年內再犯者: 150萬-750萬元罰鍰)
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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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878
再犯或情節重大者三年以下"得併科"三十萬以下

併科意思是主刑之外可以加罰三十萬
或三十萬比較接近易科要寫清楚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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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3897
經檢驗未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罰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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