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3條第3項規定,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
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違反者之罰則為下列何者?
(A)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65), B(644), C(128), D(69), E(0) #1530153
統計: A(1365), B(644), C(128), D(69), E(0) #1530153
詳解 (共 6 筆)
#5531097
|
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 |
|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
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 |
|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 飼料製造業者 |
|
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15
25
0
#3470878
再犯或情節重大者三年以下"得併科"三十萬以下
併科意思是主刑之外可以加罰三十萬
或三十萬比較接近易科要寫清楚看清楚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