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且應能證明該關係存在
(B)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如已為釋明但仍有不足,法院得命當事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
(C)定暫時狀態處分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假執行之規定
(D)當事人不得向本案訴訟繫屬之第二審法院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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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626), C(79), D(13), E(0) #298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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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662
A 第 538 條 以能確定該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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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126
(A) 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且應能證明該關係存在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B) 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如已為釋明但仍有不足,法院得命當事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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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207
關於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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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定暫時狀態處分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假執行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538-4條
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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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當事人不得向本案訴訟繫屬之第二審法院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 第524條
I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II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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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7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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