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下列何者,不得抗吿?
(A)關於羈押之裁定
(B)關於具保之裁定
(C)關於責付之裁定
(D)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爲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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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45), C(64), D(1528), E(0) #915500
統計: A(74), B(45), C(64), D(1528), E(0) #915500
詳解 (共 5 筆)
#5894202
- 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這個條文規定在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的裁定,通常不得提出抗告。但是有以下幾種情形例外,可以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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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確規定可以抗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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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的裁定,以及依據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做出的禁止或扣押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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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的裁定。
即使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裁定已經執行終結,受裁定人還是可以提出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 刑事訴訟法第405條:
這個條文規定,在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中,如果第二審法院做出裁定,那麼這個裁定是不能抗告的。這意味著當案件不得上訴到第三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的裁定是最終的,不能再對此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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