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何者不正確?
(A)法院認爲再審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B)法院認爲再審有理由者,應爲開始再審之裁定
(C)裁定再審後,法院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D)對於開始再審之裁定,不得抗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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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55), C(164), D(357), E(0) #915501

詳解 (共 5 筆)

#1396550
刑訴435---三日內可以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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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596
第 434 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第 435 條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第 436 條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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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667
(A)法院認爲再審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O;補充:得於 10 日內抗告)
(B)法院認爲再審有理由者,應爲開始再審之裁定(O;補充:得於 3 日內抗告)
(C)裁定再審後,法院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O)
(D)對於開始再審之裁定,不得抗吿(X;「得」於三日內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聲請無理由之裁定-裁定駁回)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 第 435 條 (聲請有理由之裁定-開始再審之裁定)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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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977
由公職◆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刑事訴訟...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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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205
這題分類應改為刑事訴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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