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關於家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母再婚後所生子女,母提起確定生父之訴時,應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若母之配偶或前
配偶有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B)甲對乙請求裁判離婚事件中,若乙抗辯甲、乙結婚不合法定要件而無效,則乙經法院闡明後,得於
同一訴訟提起反訴確認甲、乙婚姻無效而未提起時,不得於離婚訴訟確定後,就同一事由另行提起
確認婚姻無效訴訟
(C)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當事人應先釋明足以懷疑有血緣關係之事實,法院
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緣關係之鑑定
(D)數家事訴訟事件,其請求基礎相牽連者,始得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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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214), C(122), D(364), E(0) #242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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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5902313
(D)家事第41條: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標點符號的問題== 數家事訴訟事件不用基礎事實相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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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706
D.按家事事件法第41條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本選項為數家事訴訟之合併,不須基礎事實相牽連即得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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