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我國特殊教育實施細則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會議前多少天,應將鑑定資料送交家長
(A)7天
(B)14天
(C)21天
(D)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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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155), C(3), D(11), E(0) #31069
統計: A(515), B(155), C(3), D(11), E(0) #31069
詳解 (共 6 筆)
#1030552
所以審議結果也是7日內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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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36
不是兩週嗎???還是我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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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46
第 9 條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 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 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 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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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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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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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 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依本法第十三條每年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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