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監察院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委員不得對民意代表行使彈劾權
(B)監察委員之彈劾權所追究者僅止於「政治責任」,不包括「法律責任」
(C)監察委員之彈劾權與糾舉權均以「事件」為對象,糾正權則係以「人」為對象
(D)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4 個月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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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1), C(22), D(95), E(0) #906234
統計: A(208), B(21), C(22), D(95), E(0) #906234
詳解 (共 4 筆)
#2947423
(A)彈劾之對象:
1.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憲§§ 97,98 、釋14 ):含民選之行政首長、立法、監察及各級議會其他人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等,惟不包括立委、監委等各級民意代表。
2. 司法院及考試院人員(憲§ 99)
(B)監察院彈劾權所追究的責任,應為「法律責任」而非「政治責任」。而法律責任又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別,此之彈劾應屬「行政責任」。
(C)彈劾、糾舉以「人」為對象,糾正以「事件」為對象。
(D)憲§ 104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並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 105 :3個月。
【參李惠宗,憲法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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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673
(D) 105→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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