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之敘 述,何者正確?
(A)對於有事實足認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的商品,應 即回收
(B)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得預先約定免除
(C)對於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得預先約定限制
(D)對於有危害消費者財產之虞的商品,僅負於明顯處為警告 標示之義務 (出處:消費者保護法第 10、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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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8), B(106), C(114), D(284), E(0) #177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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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614
第十條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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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1.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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