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行為之處理原則?
(A)一般法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差別待遇原則
(D)比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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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 C(302), D(4), E(0) #951099

詳解 (共 1 筆)

#1518709


  第四條 (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五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六條 (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七條 (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八條 (行政行為之誠信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九條 (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十條 (行政裁量之界限)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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