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婉拒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A)客戶為甫出生之子女開戶
(B)客戶有大筆金額款項匯入,同日在其他分行領走一半款項後,隨即又到另一家分行領取另一半款項
(C)客戶開戶僅能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D)法人客戶委由財務顧問開戶,非由法人的負責人親自臨櫃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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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78), C(1369), D(73), E(0) #3273580
統計: A(12), B(478), C(1369), D(73), E(0) #3273580
詳解 (共 2 筆)
#7315087
-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 文件完整性要求:法規明確規定,若客戶「持用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僅能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如數位帳戶特定程序),且不願提供正本供核對時,銀行應拒絕其開戶。這是為了確保客戶身分的真實性與唯一性。
-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屬於「應婉拒」之情形?
- (A) 甫出生之子女開戶:這是合法的民事權利。只要由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辦理,並提供戶口名簿或出生證明等佐證資料,銀行應予受理。
- (B) 異常提領行為:此類行為屬於「疑似洗錢交易態樣」。銀行應加強監控或視情況申報「可疑交易報告(STR)」,但除非該客戶身分無法查證或涉及制裁名單,否則單純的資金流動通常不構成「開戶時直接婉拒」的法定理由。
- (D) 委由財務顧問開戶:法人客戶本來就可委派代理人(Agent)辦理。只要代理人能出具授權書,並同時完成對法人、負責人及代理人三方的身分驗證,此為合法程序,不應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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