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有關IEP的敘述,何者為非?
(A)應記載學年目標與學期目標
(B)無須記錄學生 的評量方式與通過標準
(C)應記錄學生的基本資料、接受相關專業服務的項目與時 間
(D)應邀請學生家長、學校行政人員、普通教師、特教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參與IEP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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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049), C(22), D(24), E(0) #199219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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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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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本法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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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本法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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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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