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甲起訴請求判決准其與夫乙離婚,並於判決准許離婚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由甲任之。關於此
二請求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二事件之本案審理有交錯適用訴訟法理及非訟法理之需要
(B)受理此二請求之家事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先以本案裁定酌定由甲或乙行使親權,待此項裁定確
定後,始就離婚請求為本案審理
(C)家事法院就此二請求為本案審判時,不得酌定乙為親權行使人,以免逾越甲之聲明範圍
(D)家事法院就此二請求為本案審理後,縱使認為甲及乙均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慣行時,亦不得為該子
女選定甲及乙以外之人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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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9), B(195), C(20), D(17), E(0) #2429935
統計: A(609), B(195), C(20), D(17), E(0) #2429935
詳解 (共 2 筆)
#4327492
A.1.按第41條第1項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另第6項法院就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合併審理時,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合併審理前各該事件原應適用法律之規定為審理。
2.又本選項之離婚事件為第3條第2項第2款乙類事件,而依同法第37條為家事訴訟事件,而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為第同條第5項第8款為戊類事件,依第74類為家事非訟事件,依上開第41條第1項自得合併請求。而依第41條第6項交錯適用原應適用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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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859
(A)對。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6項。
(B)錯。離婚請求之有無理由為親權酌定事件之前提,故法院應先行審理離婚請求之部分。親權酌定之部分,若有必要,可作成暫時處分。
(C)錯。民法第1055條
(D)錯。民法第1055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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