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下列程序何者不符規定?
(A)必須依照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B)接受安置之學校應為該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C)個別化教育計畫必須載明巡迴服務之項目及時間
(D)全部計畫經學校核准後實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6), B(39), C(20), D(527), E(0) #62466

詳解 (共 5 筆)

#318457
第十三條 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學校實施特殊教
     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殊
     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區內之
     學校派員輔導。

19
0
#1014989
特殊教育法 102年最新修訂  
第2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11
0
#836470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91.04.15)  (本法已刪)
第13條   申請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除依強迫入學條例(A)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外,其接受(B)安置之學校應邀請其家長參與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其計畫內應載明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之項目及時間,並經其(D)主管鑑輔會核准後實施。
8
0
#578428

D為什麼不行呢???

 

3
0
#318460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