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有關幼兒園護理人員之規定,何者敘述有誤:
(A)XX 幼兒園幼兒總數五十人,得以特約或兼任
方式配置護理人員。
(B)XX 幼兒園幼兒總數一百人,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配置護理人
員。
(C)XX 幼兒園幼兒總數一百五十人,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
(D)國民中小學附設
幼兒園,校內已有配置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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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335), C(1349), D(216), E(0) #578628
統計: A(265), B(335), C(1349), D(216), E(0) #578628
詳解 (共 4 筆)
#108016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8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
1. 60 人以下者 : 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2. 61~200人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3. 201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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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594
兩百零一人一以上,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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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674
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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