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惟其保費之負擔 應如何處理?
(A)由雇主全額負擔
(B)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改由政府負擔
(C)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D)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亦得遞延 3 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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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80), C(786), D(53), E(0) #1510387
統計: A(45), B(80), C(786), D(53), E(0) #1510387
詳解 (共 3 筆)
#1610214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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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205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一六條
第二款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雇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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