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得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A)外交
(B)司法制度
(C)國防
(D)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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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81), C(33), D(5617), E(1) #132056

詳解 (共 6 筆)

#519773
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一○ 度量衡。 一一 國際貿易政策。 一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一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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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72
第 110 條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一○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一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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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435
ABC都是中央的權限~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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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386
衛生得由立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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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578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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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039
縣立法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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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0872
未解鎖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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