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住在臺南市的甲,於民國 110 年 2 月 5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 元,未記載付款地及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向住在臺中市之友人乙借款, 並在本票上記載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則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後因乙多次向甲催討借款無結果,甲也遷居臺中市。乙乃向臺中 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試問受理本件聲請案之法院就下列三 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一)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