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501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第3條之規定,如存貨對財務報表係屬重大,查核人員應藉由下列程序對其存在及狀況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1.除非實務上不可行,參與實體存貨盤點(以下簡稱存貨盤點)以:
(1) 評估管理階層對於記錄與控制存貨盤點結果之指示及程序。
(2) 觀察受查者是否適當執行盤點程序。
(3) 檢查存貨。
(4) 執行盤點測試。
2.對受查者之最終存貨紀錄執行查核程序,以判斷該等紀錄是否正確反映存貨實際盤點結果。
根據審計準則501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第14條之規定,查核人員參與存貨盤點時通常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1.檢查存貨以確認其存在並評估其狀況,以及執行盤點測試。
2.觀察管理階層指示之遵循情形及記錄與控制存貨盤點結果程序之執行情形。
3.取得管理階層盤點程序可靠性之查核證據。
前述查核程序可作為控制測試或證實程序,視查核人員之風險評估、規劃之查核方式及已執行之特定程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