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第25條第4項之規定,對於第一款或第三款所辨認之控制:(1) 評估該控制之設計是否有效,以因應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或支持其他控制之執行。(2) 除向受查者有關人員查詢外,應執行其他程序以確認控制是否付諸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