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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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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57183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甲男、乙女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丙。其後甲乙因故分居,丙女則由乙女照拂。分居 期間,乙女與其婚前男友 A 生下一子丁。甲男得悉此情,氣急攻心,即因心肌梗塞 而死亡。甲身後遺有銀行存款新臺幣 2400 萬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負債。試 問:
⑴乙、丙、丁對於甲之財產,可為如何之主張?(30 分)
相關申論題
⑴丁得否對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丁如主張其得知系爭死亡事故之後,天天感覺該 屋鬼影幢幢,導致精神崩潰,請求丙及甲賠償,有無理由?(25 分)
#223026
⑵丙對甲、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20 分)
#223027
⑴甲、乙得否分別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丙、丁將 A、B 返還於自己?(25 分)
#223028
⑵丙、丁抗辯甲、乙之請求權對盜贓物 A、B 均已罹於時效消滅,是否有理?(20 分)
#223029
⑵設若乙女否認丁男為甲之婚生子,則乙、丙、丁可為如何之主張?(15 分)
#223031
三、臺灣地區之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約定,由甲委託乙在大陸地區取得某工業區廠房, 並約定如雙方發生訴訟,由大陸地區某法院管轄。嗣因乙不能取得該廠房,甲乃解 除契約,並對乙向臺灣地區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價金 100 萬元。如乙抗辯臺灣地區 法院無審判權,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61770
二、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確定給付判決,在我國有無既判力及執行力?(25 分)
#261769
一、甲為臺灣地區人民,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丙二人為臺灣地區人民, 丁為大陸地區人民。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及存款 600 萬元,但 A 地一部分遭戊占 用作為停車場已有 4 年。甲死亡後,丁遲遲未向甲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甲之遺產。 不久,乙、丙二人為清理遺產,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戊支付占用 A 地 4 年 期間依當地租金行情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戊則拒絕乙、丙之請求,並抗 辯謂:⑴其在自己所有之 B 地上經營停車場,因地政機關地界劃設錯誤,以致越界 占用 A 地一小部分,自己自始至終既無故意,亦無過失;⑵乙、丙不能代表全部繼 承人,其對戊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未經另一繼承人丁同意,並不合法。問:乙、 丙對戊之請求,有無理由?(50 分)
#261768
⑵承前事實關係,甲女與丁男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女無任何財產, 丁男已有一棟房屋價值 6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丁男有 5000 萬元之薪資,但 向銀行貸款 200 萬元,並以該棟房屋向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因屆期未能清償, 該屋被銀行拍賣得款 600 萬元,以其中之 200 萬元清償貸款後,剩餘 400 萬元。 另外丁男又向戊男借款 1200 萬元,尚未清償。甲女婚後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 此時,丁男因病死亡,其所留下之財產應如何分配及繼承?(25 分)
#225138
⑴甲女與丁男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未成年子女 A、B 有特有財產時,應由何人管理? (20 分)
#22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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